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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科类校外培训再迎监管:宣传费用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2021-09-06 16:33:10  作者:南木 来源:柒闻网 

9月6日,国家改革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到,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其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且通知指出,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
 
具体来讲,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且通知提到,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而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另外,宣传费用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通知指出,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政策)正式落地。这其中提到,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另外,双减政策提到,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且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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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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