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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不得承保6类风险或损失,明年元旦起施行

2020-12-25 13:59:35  作者:苑桢 来源:柒闻网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12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总体来看,《办法》分为总则、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共35条内容。
 
其中,总则中提到,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包括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等6类。
 
对于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7类经营行为:
 
(一)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二)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三)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五)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另外,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时,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分摊标准,据实列支经营费用,不得将其他险种费用纳入责任保险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数据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应当建立内部数据治理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分析,避免出现数据错报、漏报、迟报、报送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动。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整体经营情况、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等。
 
此外,《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保险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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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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