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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批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

2019-11-18 19:08:13  作者:扁豆 来源:柒闻网 

11月18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拓展ETC发行渠道、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的使用。
 
据了解,ETC是指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意见》指出,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同时,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在推动ETC业务普及方面,《意见》要求,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
 
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同时,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BTC服务。
 
不过,《意见》也划定了五条“红线”。具体为: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意见》还指出,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 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
 
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央行和银保监会。
 
同时,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意见》也指出,要实现人工收费车道(MTC) 移动支付全覆盖,重点建设移动支付服务空白车道。央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此外,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服务,降低收费公路支付结算服务相关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根据收费公路实际经营需求积极研发新的服务产品,支持高速公路提升收费服务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要求,切实保护用户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ETC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测及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诉求的响应速度。对于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告央行和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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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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