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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围堵“套路贷” 福建、湖南等要求不得刻意制造逾期陷阱

2019-05-09 18:39:21  作者:柯东 来源:柒闻网 

防范打击“套路贷”,地方监管在行动。5月8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对防范打击“套路贷”提出了十三点要求。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常见的“套路贷”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二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三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产生各种“校园贷”“美容贷”“首付贷”等变种。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治理地方金融行业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联合福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
 
首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其次,不得向在校学生非法开展“校园贷”业务,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
 
利率方面,严禁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超过法律最高限额标准收取贷款利息,实际综合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典当企业应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收取利息、综合费用),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费用,或以任何变相方式从事非法高利贷业务。 
 
同时,不得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必须各持一份一致的合同原件。
 
催收方面,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软暴力或暴力催收。 
 
《公告》强调,不得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与此同时,不得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业务;不得通过车辆的抵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还明确,严禁执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为“套路贷”平台以出具律师函、公证函、仲裁书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实施仲裁、办理公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此外,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为“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当保护伞或以其他形式站台增信、提供协助支持。《公告》也规定,不得设计、制作、张贴、散布、发布各类非法金融广告资讯信息。
 
据柒财经旗下柒闻网了解,此前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称,“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为涉众型金融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
 
柒闻网发现,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针对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规范要求基本相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要求,严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合法金融渠道为“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便利。
 
同时,在还款方面,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明确,严禁采用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据了解,此前曾有用户投诉华融消费金融、名校贷等机构系统故障,导致用户被“上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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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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