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业务违规“吃”65万元罚单 信美相互回应:会加强对监管制度的研究

2019-04-12 14:17:48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4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美人寿保险相互社(下称“信美相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行为,信美相互被处以罚款65万元,时任信美相互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13万元和15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信美相互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是因为信美相互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同时,信美相互在“相互保”业务中向保险消费者传达“相互保”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以及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
 
而杨帆和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杨帆和曾卓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信美相互理解“相互保”业务的参数调整适用原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针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信美相互认为关于产品备案的宣传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预估第一年参与成员的分摊金额在一两百元左右是合理的。
 
三是杨帆认为其并非“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其作为董事长的职责不包括日常具体的项目经营管理,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曾卓认为其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而非负责人,不应承担“相互保”业务开展涉嫌违规操作的执行责任。
 
原保监会复核认为,“相互保”业务中信美相互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相互保”业务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宣传产品经过备案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
 
此外,从检查调取的会议纪要和调查笔录看,杨帆牵头参与了“相互保”项目的重大决策,曾卓作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信美相互方面回应称,作为一家初创的新型保险机构,信美相互一直努力于普惠金融和共享经济的实践探索,本着自助、互助、助人的初心,让更多消费者享受到保险保障是其前进的动力与使命,从未想过、更不会有意欺骗消费者。

“然而在创新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进一步学习与思考,接下来我们会加强对各项监管制度的细致研究,与监管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汇报沟通,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加深对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理解。今后我们也会不忘初心,在监管指导和社会监督下继续坚持创新,为会员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分享到:  
来源

柒闻网

热点

推荐

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