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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严惩“套路贷”:对“中介”等共同犯罪人进行全链条打击

2019-04-09 12:43:08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当前,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而“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据了解,该《意见》共有13条,分为3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关于“套路贷”的罪名方面,《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方面,《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方面,《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意见》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
 
在“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上,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指出,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最后,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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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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