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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无门槛 严禁线上宣传私募产品

2018-12-03 17:51:38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于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此前,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根据其具体内容,银保监会于10月19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较而言,《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做出了一定调整。
 
据了解,《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前述3项内容。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商业银行成立独立的理财子公司,首先,从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清晰化,逐步引导市场机制和产品设计实现风险隔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实现去刚性的可能,它
是打破刚性兑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根据《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控股股东应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具体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直接投资股票;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柒闻网注意到,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所区别的是,商业银行子公司理财产品准入门槛进一步下降。《管理办法》指出,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并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同时,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可通过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两种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即不强制要求投资人到达营业场所。
 
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尹振涛指出,理财子公司产品彻底取消了销售起点的准入门槛,取消了首次临柜面签的规定,还放宽了理财子公司的销售渠道,将大大扩展投资人范围。该举措使得理财子公司产品更加亲民,提高客户体验。

 
 
同时,银行理财子公司还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尹振涛认为,该举措扩大了理财子公司的合作机构范围,放宽了其自有资金使用范围,这将提升理财子公司牌照价值,使其更具竞争力。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前述管理文件的相继落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近20家银行建立理财子公司,以落实监管部门要求。11月15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随后,中国建设银行行发布公告称,拟设立建信理财责任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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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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