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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中银消费金融“贷款动用费”违法 今年已被罚没299万元

2018-11-02 17:03:25  作者:青青 来源:柒闻网 

11月2日,柒闻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费金融”)因收“贷款动用费”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非法,该费用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同时,对于逾期利息、滞纳金等总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23日,中银消费金融向颜某某发放17.5万元贷款,并根据双方签订的“新易贷”贷款合同约定,当日从颜某某的还款账户中扣收6475元“贷款动用费”(贷款金额的3.7%)。
 
而后,颜某某自2016年5月起便未能按约还款,中银消费金融于2017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颜某某清偿本金118590.13元、利息23045.73元、滞纳费20519.98元(截至2017年4月7日);清偿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本金为基金,年化利率19.2%计算)、滞纳费(按每日60元计算);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6475元的“贷款动用费”无相应法律依据,其实质是“放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该行为违反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故判决此款应从本金中扣减,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68525元,6475元已收取的利息也相应地扣除。10月8日,无锡中院终审支持了这一判决。
 
法院还指出,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是违约金,中银消费金融虽可就利息、滞纳金一并主张,但合计费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不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的一则判决则认定,中银消费金融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发放金融借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不必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24%红线的规定。
 
据了解,今年9月,在一起借款案中,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认定中银消费金融的“贷款动用费”于法无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据柒闻网此前报道,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中银消费金融2016年7月在办理部分贷款时,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上海银监局对中银消费金融作出警告并罚没人民币合计138.68万元的处罚。
 
10月16日,央行官网发布对中银消费金融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中银消费金融被央行上海分行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就在央行公布罚单的3天后,中银消费金融再收上海银监局罚单。10月19日,根据上海银监局公布的处罚信息,中银消费金融被要求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50万元。目前,中银消费金融共被罚没298.68万元。
 
资料显示,中银消费金融成立于2010年6月,是经银保监会获准建立的全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
 
目前,中国银行对中银消费金融占股40.02%,为第一大股东,此外,百联集团占20.64%,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占12.56%,分别为第二、第三大股东。其它股东成员还包括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红杉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银香港公告,中银消费金融2017年营业收入超40亿元,同比增长70.65%;净利润为13.8亿元,同比增长157.78%。中银消费金融超过招联、捷信,成为2017年净利润最高的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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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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