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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货币新规 计划对交易所进行“沙盒”管理

2018-11-01 16:02:37  作者:刘新宇 来源:柒闻网 

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针对虚拟资产监管新规的声明,要求超过10%资产规模(AUM)属虚拟资产的基金,仅可针对专业投资者销售,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机构,均需要向证监注册。
 
香港证监会在声明中表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香港证监会认为,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香港证监会认为,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香港证监会强调,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正探索对平台营运者(虚拟资产交易所)作出监管。香港证监会表示,声明了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香港证监会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为了对这个概念性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香港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举例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这个关键特点,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平台营运者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证监会亦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迅速演变,以及国际监管发展,包括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进行的工作。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在现阶段,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营运者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它们能藉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事项。证监会亦可在该等营运者于沙盒运作时,透过与它们的紧密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规管及监察方针。
 
经过至少12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移除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在这阶段施加的发牌条件(与条款及条件)将会如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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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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