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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对象的对视:金融控股集团在船这头,监管在那头

2018-05-23 17:46:11  作者:张军 来源:柒闻网 

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不是说说而已。从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领导多次强调,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有所体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与此同时,国务院牵头成立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其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规制建设。当下,强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节奏也日渐加快。
 
从2017年7月金稳会的提出,到今年5月份有媒体报道称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将要试点,尚未满一年。日前,据外媒报道,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中信集团、蚂蚁金服、光大集团、招商局以及苏宁集团等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
 
关于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关系,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Haldane曾表示,历史上反复出现过以改进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力为名,弱化或者是取消监管标准的案例。轻率地跟随这一思路,可能令我们重蹈或近或远的过去监管失误的覆辙。
 
金控公司在这头
 
实际上,国内的金融控股集团从创立至今,已10年有余。2008年,央行印发的《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品、跨市场和跨机构等创新活动。
 
此后的几年间,财政部、银监会等也下发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大量以银行、大型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多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从事金融综合经营。
 
目前,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形成中信控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人寿集团、人保集团、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纯粹金融控股公司;以华融、信达、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航空工业集团、航天控股集团、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四川新希望、万象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等类型。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3年以来,蚂蚁金服、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下多个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集团开始崭露头角。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金融控股公司有53家,但实际数量远超于此。
 
当前,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由于存在复杂的持股关系,旗下各子公司业务性质不同,其所遵循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性,存在集团内部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而资本重复计算意味着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其资本杠杆效应将成倍放大,从而危及集团整体财务安全。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5月19日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除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外,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
 
孙国峰表示,一是不透明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
 
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时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如此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不一样,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资本的监管要求不同。但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会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双重或多重负债,这是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更多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再比如,过度杠杆,这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一种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该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风险会更加突出。
 
监管在那头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孙国峰认为,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就与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相悖,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国际上一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显然,BATJ互联网巨头,以及小米、苏宁等,如果完全套用这一定义,都将妥妥地纳入到监管名单里。
 
早在2011年,经济观察报曾报道称,央行正在酝酿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将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据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使命。其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为市场主体选择综合经营模式提供途径;二是要进行监管授权,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监管政策,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下发,也代表当前的趋势,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持牌经营。可以预见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将尽快出台,而出台前,监管试点很有必要。
 
对于持牌经营,2017年12月,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撰文表示,“尽快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搞金融的都要持牌经营,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要求做好流动性风险、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资本市场异常波动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今年3月19日,现年60岁的易纲接棒周小川,出任央行行长。4月11日,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易纲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大部分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
 
“今年的重点监管就在民营金控。”有消息人士透露。毋庸置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已板上钉钉,相关政策办法正处研究制定阶段,进展顺利的话今年有望落地实施。
 
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孙国峰认为,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问题,同样需要金融综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在实体经济当中我们也经常强调实体经济的公司要专注主业,消费者的需求种类是无限的,实体经济的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对消费者提供所有的产品。所以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也要专注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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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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