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互金早报:有私募机构进入ICO、现金贷;互金类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2017-12-04 07:55:47  作者:柯东 来源:柒闻网 

“现金贷”新政落地:持牌是必须,“助贷”回归本源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六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将现金贷业务定义是“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柒财智库研究员薛洪言指出,此次对现金贷的定义较为宽泛。言下之意,消费贷业务均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内。(柒闻网)
 
潘功胜:现金贷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ABS需纳入表内
 
12月2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出席论坛时对昨日落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进行官方解读:监管方将加强从业机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控制高杠杆率,ABS需要纳入表内融资计算;规范金融持牌机构参与现金贷,不得将风险控制等进行外包,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潘功胜同时对现金贷监管办法作出进一步的官方解读: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对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加强行为监管、负面清单,加强审慎监管,防范以贷养贷,防范非法买卖客户个人信息及暴力催收等问题的出现。(新京报)
 
北京金融局: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入ICO和现金贷领域
 
近日,由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九届全球PE北京论坛”在北京召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在会上表示,已发现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入首次代币发行(ICO)领域,还有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入现金贷领域,未来将推动建立私募股权行业信用体系,持续关注并监测行业动态,及时发现并监测预警行业风险。
 
霍学文认为,股权投资必须把合规与风控作为生命线,要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业底线,坚守私募原则,严格投资者适当管理。据统计,截至9月底,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超过1.2万家,其中注册在北京的有2452家,机构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均居全国首位。(证券时报)
 
互联网金融类案件数量增加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快完善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宋向今在2017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表示,虽然互联网金融类的案件与传统金融相比,不是一个数量级,但是增幅和影响力非常大。比如黄浦法院2016年受理了152件,2015年只有39件,增幅大约是4倍;浦东法院2016年受理了329件,比2015年111件增加了两倍多,而截至今年11月份的数量已经超越了2016年全年。

业内认为,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迫在眉睫。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规制,压缩互联网金融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深度监管,建立以权利保护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三是降低成本,构建公正透明的纠纷处理机制;四是便利诉讼,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五是主体匹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分级机制;六是关注风险,抓住关键合理分摊成本。(新华网)
 
迅雷内讧告一段落:迅雷大数据回购股权,品牌更名为摸金狗
 
12月3日晚间,深圳市迅雷大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大数据”)旗下迅雷蜂鸟金融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联合公告,称已经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消除误会,达成共识,迅雷大数据将回购迅雷在迅雷大数据的全部股权,并且迅雷大数据将会改名,从迅雷品牌切换到摸金狗品牌开展业务。
 
据了解,迅雷官网已经全部删除之前指责迅雷大数据的公告。摸金狗官网已经上线,目前标注是迅雷金融旗下金融资讯新媒体平台。根据目前迅雷大数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出,於菲还是迅雷大数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澎湃新闻)
 
百度贴吧曝光诸多个人信息 律师:若不删除百度也担责
 
近日,百度贴吧上一个名为“差评师曝光台吧”的贴吧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买家对买到的商品进行差评之后,个人的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都会被曝光在该贴吧上。记者按照曝光的信息联系上部分被曝光者,对方均表示电话和姓名属实,但自己并非差评师。
 
记者查询该贴吧发现,2014年7月31日,一个贴吧ID为“贴吧楼委会”的网友在该网站上发出了第一篇帖子,该贴表示,欢迎大家来到差评师曝光台吧“畅所欲言”。根据贴吧的公开信息显示,截止记者发稿时,吧内共有664个帖子,共有122人关注。吧内的帖子多是公布出一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比如说旺旺ID、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法制晚报)
 
共享单车押金不翼而飞 专家建议需第三方托管
 
近日,有媒体曝出摩拜和ofo小黄车“挪用用户押金填补缺口”的消息,虽然得到两家企业的迅速否认,但押金问题已让共享单车消费者感到不安。为此,中消协12月1日召开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众多专家、律师围绕共享单车押金安全、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资深法律专家曹三明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费的行为,若是正常合法经营,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考虑当前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已经非常庞大,曹三明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和实施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此类规范性文件最低也应是行政法规。(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来源

柒闻网

查看全文

热点

推荐

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