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的选自权,《管理办法》显示,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五)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在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中的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四十条中,《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的自动营销、催收条件以及催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催收条件来看,银行保险机构催收前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审慎实施催收外包业务,从准入、考核、质检、监督、问责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机构合规催收。
另外,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二)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三)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四)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对于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上,《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另外,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且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