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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宾馆、银行等公共场合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2021-07-30 08:46:58  作者:文聪 来源:柒闻网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终端的兴起,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同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也不断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担忧。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情形均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还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此外,《规定》也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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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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