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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存续企业超1200家!金控办法落地:未得许可,名称不得使用“金融控股”等字样

2020-09-14 17:23:07  作者:南木 来源:柒财经 

9月13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是对同一日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的一个细化。

所谓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制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金控办法》将符合三种情形的金控公司纳入监管。

具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指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

此外,还包含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9月14日,央行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同时,对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关联交易设立八大红线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年)》,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

其中,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作为子公司。

二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5种。一种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等。

还有两种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

前述之外,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还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另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向金融业拓展,获得多个金融牌照并综合化金融平台。

事实上,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前者资产配置得到优化,后者资本实力得到增强。然而,看似相辅相成,不过乱象也是存在,且集中在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德隆系、明天系、安邦系、证大系等暴雷历历在目。而前述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累积。

而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很多民营金控是实业出身,为“近水楼台先得月”,有一定资本和充足实力后,开始参股、收购金融类公司,反而让金融类公司为自身服务。

“不仅如此,很多民营金控设立多层次的股权‘嵌套’,隐匿股权架构,本身隐藏在幕后,让金融机构进行利益输送。”他直言道。

针对于此,《金控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央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大厦倾倒”之后,接管、资产“瘦身”等措施成为必然。

如今,曾经控股44家金融机构的明天系旗下包商银行进行重组,天安财险、华夏人寿等被接管。安邦保险集团接管两年,最终安邦帝国变成“大家的保险”……

此外,毕研广表示,金控办法从一年前开始征求意见到正式下发,民营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纷纷舍掉名字中“金融”“金服”,改为“数科”“科技”等。

另设金控资质!股权层面强化对金融机构监管

纵观整个《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新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值得等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其中,对于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一定门槛,包括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另拟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且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等。

柒财经还注意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央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央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央行另行制定),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法规定的相关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我国范围内企业名称是“金融控股”或“金融集团”的在业、存续企业一共有1207家。从企业地域分布来看,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是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北京等地。其中企业量最多的地区是广东省,共760家。山东省位居第二,有101家。浙江省排名第三,有42家。

从企业注册资本分布来看,据企查查统计,我国大部分企业名称是“金融控股”或“金融集团”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及以上,共747家,占比企业总量的61.9%;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内的有460家,占比企业总量的38.1%。

对于此,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腾讯看点平台上表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设金控资质,主要是股权层面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并表统计、股权穿透等,来更清晰地识别金融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股权关系、关联交易关系,从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另他还表示,金控办法的出台主要还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需要,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前期的允许银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证,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从金控集团层面进行统一监管就成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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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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