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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管收购非不良资产再“吃”罚单 今年合计被罚340万元

2019-12-06 15:25:11  作者:杨洋 来源:柒闻网 

12月4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张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江苏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处罚决定书,长城资管被罚款30万元。
 
具体而言,由于长城资管江苏省分公司存在尽职调查不审慎,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江苏银保监局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据悉,这也是江苏银保监局今年以来第一次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罚。不过,这并不是长城资管今年收到的第一张罚单。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份以来,长城资管已有近10次被处罚记录,涉及分公司主要为天津、海南、江西、吉林、河南、江苏等地,被处罚的原因主要为“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累计被处罚金超过340万元。
 
今年1月,长城资管山西省分公司因违规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未经批准开展增信业务、部分项目未落实批复要求导致项目产生信用风险、部分项目尽职调查不全面导致项目发生信用风险,被处以罚款90万元。
 
同时,田欣宇作为主要负责人,对长城资管山西省分公司部分项目未落实批复要求导致项目发生信用风险的行为负领导责任,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其余4名高管也遭到处罚。
 
4月16日,吉林银保监局对长城资管理吉林省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存在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和收购非不良资产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处罚款90万元,3名高管也被作出警告处罚。
 
资料显示,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12.3亿元,是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据了解,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早在2016年,针对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强调,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方面,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需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其中包括,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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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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