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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2019-11-05 16:07:36  作者:刘新宇 来源:柒闻网 

11月4日,全国扫黑办召开全国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部署视频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督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根据《通告》,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在逃人员自通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同时,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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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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