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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OTA(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杀熟”,不得删差评

2019-10-09 16:05:54  作者:柯东 来源:柒闻网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已具备上位法基础。据此,文化和旅游部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暂行规定》。
 
 
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但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暂行规定》指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审核和登记范围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后,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定期核验和对外公示。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没有相关资质或未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评价体系。平台经营者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审核进行备案并作出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承诺。
 
关于虚假预定,《暂行规定》强调,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关于不合理低价游,《暂行规定》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同样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即“大数据杀熟”)。
 
 
关于保险,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的,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符合目的地需求的保险产品。
 
《暂行规定》还指出,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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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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