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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要求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与第三方营销宣传合作不得“甩锅”

2019-08-27 11:04:54  作者:柯东 来源:柒闻网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8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进行了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通知》强调,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除外。
 
同时,《通知》明确了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定义。根据《通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通知》还明确,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指出,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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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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