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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把握各类金控公司风险点,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

2019-08-23 10:06:45  作者:张莫 来源:柒闻网 

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介绍,《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风险与监管”,在系统梳理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建议。
 
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8年重大事件评述”,对2018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19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8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监管沙盒制度、私募基金托管制度、消费者数据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胡滨认为,2019年7月26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综合经营监管探索可行路径。
 
同时,胡滨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因此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
 
对于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应注重其内部的资金运用,在提升金融板块协同效应的同时,防范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产业与金融板块之间的资产和收入占比指标,防止产业虚化,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的本源。
 
对于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妥的态度,设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并将股东资质与出资来源真实性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脱实向虚”和“产业虚化”问题。
 
对于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高度关注其新的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敞口和风险维度的异化,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群扩散。
 
针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问题,胡滨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既需要考虑统一性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也需要突出其特殊性。首先,互联网科技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并严格遵循当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
 
其次,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所需要的资本金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助力和赋能作用。再次,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的隔离,搭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约束其金融业务板块与领域,不应过度拓展到科技技术和商业领域。
 
最后,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数据在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合理的流通与共享。同时,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该规则,应赋予用户充分的数据权利,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数据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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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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