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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和解后续:西安利之星被罚100万元

2019-05-27 13:47:43  作者:初岚 来源:柒闻网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利之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利之星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10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日期为5月23日。
 

 
关于西安利之星汽车漏油问题。根据法定鉴定,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关于西安利之星在售车过程中,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胜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利益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维权女车主与元胜公司签订的垫款服务协议上,显示获批的贷款为419160元,其中3%,计12575元,为车主向元胜公司支付的报酬。元胜公司只留贷款金额的1%,另外2%打入西安利之星账户。而西安利之星以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为名,为元胜公司开具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人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称的“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对西安利之星罚款100万元上缴财政。
 
目前,西安利之星对上述处罚作出回应称,西安利之星已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诚恳接受并将严格执行,对此事件给大众造成的影响诚恳致歉。
 
据了解,4月16日,西安利之星已与奔驰女车主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包括,更换同款奔驰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方式购买;对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赠送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等。
 
此外,执法部门对元胜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金融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5月23日,奔驰及授权经销商发布《服务公约》,明确指出“绝不捆绑销售”等明令禁止的行为,尊重客户在购车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目前,奔驰金融公司正对经销商网络开展针对金融服务费收取的自查与核查工作,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已奔驰金融公司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奔驰金融公司的金融服为由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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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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