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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要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2019-01-30 11:42:11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1月30日,最高检召开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等就网贷平台业务、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姜永义)
 
近来多家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暴露p2p非法运营问题。对此,最高检认为区分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依据相关规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监管部门还从三方面进行了处置。一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三是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而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大的难点,最高检认为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
 
按规定,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根据最高检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主要集中在案件多发、涉及领域广泛和欺骗性强等方面。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对于披着金融创新非法集资犯罪,最高检提示,社会公众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同时,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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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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