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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平台“凉凉” 广东明确:停发标的、制定退出方案

2018-09-25 17:54:28  作者:柯东 来源:柒闻网 

还没有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面临的结局一点都不意外,那就是退出。
 
日前,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广州金融办”)发布《市互金整治办关于转发进一步组织辖内P2P网贷机构做好合规自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未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实际上,类似说法并非首次提出,但广州金融办在《通知》中首次要求,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应退出网贷市场。同时,停发标的、制定退出方案。
 
此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于2017年12月8日向各地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中表示,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而广东省则有了具体说明。2018年2月,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互金风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网贷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及整改验收准备工作,做好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在操作上,广东省金融办规定,在广东省注册登记、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未收到检查通知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的法人网贷机构,需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并接受监管;逾期未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而厦门金融办则直接作出“审判”。据柒闻网此前报道,5月9日,厦门金融办发布《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理的通告》,并公布了不予验收备案的第一批440家网贷机构名单。
 
据了解,这440家不予备案的网贷机构均为2017年注册成立的公司。而根据厦门金融办此前要求,“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5月18日,厦门金融办发文指出,网贷机构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提交总部注册地备案文件或通过整改验收文件,完成登记工作。逾期未报备及登记的网贷机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实际上,除了北京、广东与厦门,包括上海、浙江、湖南与重庆等多地均对网贷备案与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梳理发现,其共性为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将无法获得备案登记。
 
而无法获得备案登记也意味着,面临的结果是取缔或进行联合处置。除了未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平台,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广州金融办在《通知》中指出,“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指2016年8月24日前设立并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并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册地市、区互金整治办(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了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
 
 
而对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应立刻停止新发标的,制定资产清收和资金清退工作方案。各区互金整治办组织本地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督促做好资金清退工作。
 
此外,《通知》还表示,对于纳入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广州金融办鼓励业务量小、待收余额不大或无继续经营P2P网贷业务意愿的机构在完成资金清退后退出市场,请有退出意愿的机构主动向区互金整治办报备并提交资金清退及市场退出方案。由各区互金整治办负责指导上述机构彻底清退资金实现无风险退出。
 
根据《通知》,该要求并非广州独有的规定。广东省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组织辖内P2P网贷机构做好合规自查的通知》显示,对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网贷机构,请各市整治办组织本地地方金融、银监、公安、央行等部门,指导督促做好无风险退出工作。(文 / 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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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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