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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业界争议电商法:立法思路需升级 防止“一出台就过时”

2018-07-21 20:51:28  作者:张莫 来源:柒闻网 

未来如何定义“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怎样才能继续保持领先世界的优势……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尽管在立法技术以及遏制大数据“杀熟”、网购“搭售”等方面较前两稿有较大进步,但在何为“电商”、“平台”等根本问题以及如何平衡电商主体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
 
7月21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多位权威专家和业界代表认为,草案三审稿在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争议焦点一:数字经济时代,何为“电商”?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很多社交平台、娱乐平台、视频平台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电商交易,未来的经营者都将协同多方,以场景化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与会专家建议,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中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趋势,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今天的电子商务技术不仅限于线上也逐步在线上线下融合,以后无商不电、无电不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讨论伊始,中国电商协会产业创新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朱宇清表示。
 
在不到20年的时间之内,中国的电子商务从诞生发展到如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商业模式方面,从B2B、C2C、B2C再到线上线下融合,不断演进和创新;所涉产业方面,从制造业、零售业、物流业再到大数据、云计算,中国的电商实践已超越“实物零售”的范畴,不断拓展着产业边界,电子商务早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
 
对此,与会专家指出,这部法律虽然叫电子商务法,但应该以更长远的眼光通盘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界定“电商”和“平台”,面临很大的挑战。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线上线下逐渐融合,“数字经济”会进一步模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业的概念边界,目前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会随着新业态的迭代而面临“刻舟求剑”的尴尬。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虽然说这部法律用的名称是电子商务法,但其实我们一直主张应该是制定数字经济法,或是平台治理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
 
在周汉华看来,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历经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来配置社会资源,推动大众供给格局的形成;还未到来的4.0时代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经济形态。
 
对此,周汉华指出,目前的规定,仍然还只是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在最需要规则的地方,也就是3.0形态的平台经济,目前的三审稿仍提供不了解决方案。”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在讨论中举例分析,“传统的一个电商模式就是上唯品会、京东通过它的商家去购买,现在可能在朋友群购买、微信群里购买,或者是上快手、抖音这样的视频网站进行购买。”他建议,对于此类新型电子商务行为,立法中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未来80%以上的business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朱宇清直言,因此,这部法不仅关乎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关乎未来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个家庭,能够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根基。
 
争议焦点二:目前草案更多强化监管,治理和促进怎样平衡?
 
研讨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等专家建议,电商法在界定平台责任的过程中,需要科学地认识平台经济的概念,同时,需要分别针对不同形态的平台经济,量身定作监管规则。
 
“如今,我们应该看到平台多元化的情况特别明显,”李勇坚举例分析,诸如滴滴、58同城、小猪短租等平台在性质、运作模式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在立法时,第一条就要明确,我们的平台是多元化的,因此每个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不一样。现在我们一个筐子把它‘框’下来,这个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忽视了平台经济不断演进、模式日益多元化的问题。”
 
三审稿中共计20条条款强化了对电商平台的义务和的责任,尤其是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以及规定电商平台自行判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法的义务规定,被专家和业界从不同角度诟病。
 
例如,第三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不少专家分析指出,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尤其是上述连带责任的规定,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会给平台电子商务带来颠覆性影响。
 
“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几乎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分析,“这样一来,就完全没有厘清电商当中第三方平台跟具体实施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此外,与会者讨论建议,电商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明确划分平台的责任,还需要对平台可享有的权利加以规定。李勇坚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分析,平台承担着审核经营者等义务,但平台并不掌握司机的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让平台只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权利或没有任何数据的赋予,这种条文其实是很有问题的。”
 
争议焦点三:强化市场准入登记 是否阻碍电商创新?
 
三审稿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而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对此,与会者在讨论中分析,此款条文的设定或将对电商的创新发展产生影响。小狗电器副总裁黄瑞章分析,“一方面,一些潜在卖家的积极性可能会受挫,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或者是蓬勃的场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更多鼓励创新。“比如包括工商的登记制度,现在网上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被记录下来,而且身份的认定都有很强的链条,你现在再去强化原来实体的登记制度,实际上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或是未来这些企业的创新。” 
 
周汉华认为,平台经济如今已经发展到3.0阶段,这一共享经济的形态打破了传统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边界,但是新加上的税务登记条款显然是传统交换经济形态的产物。“我们一定要用传统的交换经济形态下的管理方法来管理共享经济,只能是削足适履,在实践当中其实是严重脱离实践的。”
 
在专家们看来,在数字经济中,自然人营商权利对于创业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电商法需要进一步升维传统的商事制度登记,建立政府登记与平台认证准入互补的机制,并通过数据分享来实现协同共治。
 
争议焦点四:中国电商发展如何对接国际规则?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法应该与国际规则兼容,增强中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专家、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在讨论中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应与国际规则兼容,涵盖关税、电子支付、安全隐私保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关键性问题,以更长远的眼光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例如,三审稿中,对跨境电商的条款有很大范围的压缩,对此,不少互联网业界人士提出质疑。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分析,实践中,跨境电商涉及的问题非常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比如说,由于商标地域性的问题,导致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就会出现国外的权利人跟国内的权利人不一致,引发侵权诉讼。在实践当中也确实引发比较多的争议。”
 
根据草案三审稿,电子商务法限于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互联网是全球市场,而不是中国市场,若法律只适用“境内”,可能出现因为全球不同市场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导致政策规避,例如经营者将参照苹果应用商店模式在海外设立主体经营,以规避中国法律的现象。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直言,不管刑法、民法、行政法或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外都有成型的法律,可以对比参照,“但一部综合性的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法律,中国可以说是开创者,是先行者。”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面临着一个亟待回应、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这样一部法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当中的制度性的价值。”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分析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乃至经济发展备受瞩目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我们建设电商法治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价值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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