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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案件持续高发!最高检:2017年非法集资类犯罪逾1.7万人被公诉

2018-07-12 13:47:03  作者: 来源:柒闻网 

“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融资项目,募集资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辉获刑十五年。该案于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上,入选为典型案例。
 
言外之意,周辉虽开展P2P平台业务,进行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却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柒闻网了解到,此类案件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另在前述提到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还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网络传销突出犯罪。而这些一直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今天举行的主题为“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从发案数量上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略有下降态势。” 万春表示,但总体上呈现多发,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万春指出,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另柒闻网了解到,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万春表示,检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和避免引发次生风险。此外,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强化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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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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