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互金协会划定营销宣传红线:不得利用许可、备案等进行营销

2018-06-13 15:34:36  作者:冯超男 张莫 来源:柒闻网 

柒闻网获悉,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公布催收自律公约后,6月13日,互金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宣传公约》),并举行签署仪式。
 
 
互金协会方面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违规活动滋长的不良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距高建立健全规范有序互联网金融广告秩序的长效机制目标,仍有许多机制性、结构性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活动的专门性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从业机构的相关经营活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引导。为此,互金协会研究制定了《宣传公约》。
 
据了解,《宣传公约》系统的研究了国内广告管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同时结合了互联网金融领域营销和宣传活动的特点,形成规范化、可参照的内容准则和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宣传公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内控指引、规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提出要求。
 
那么,《宣传公约》适用对象是什么?互金协会方面表示,《宣传公约》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介自身品牌、推销自己所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等营销和宣传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公约》经互金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员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互金协会指出,从业机构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协会会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下一步,互金协会将配套推出互联网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相关标准,在更多维度对营销和宣传活动进行细化指导。
 
《宣传公约》提到,从业机构应当仅限于针对自身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并确保所营销和宣传的内容与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容相符。从业机构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利用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许可或者备案等事实,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增信保证,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同时,平台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或假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代言人。
 
对投资回报预期的产品及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平台禁止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符合业务内在属性的除外。
 
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使用 “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用语或近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或误导表述,不得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产品及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符合与该业务有不可分离的内在属性的除外。
 
互金协会要求,从业机构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全面、公开披露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示相关风险。从业机构不得以任何宣传和营销活动的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此外,从业机构应当尊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需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据柒闻网了解,早前,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可通过线下广告来重点突破目标群体。但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禁止平台“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如今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能通过线上渠道来刷存在感。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自2016年以来就愈加收紧,野蛮生长的互金平台却早在2015年就被《广告法》“绊住”了上天的翅膀。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另在警示风险的同时,《广告法》还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保证性承诺。
 
此外,从业机构应当尊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需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分享到:  
来源

柒闻网

热点

推荐

快讯